【曝光台】汉寿县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曝光台(第119期)
2021-12-21 23:59:23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傅莹莹 |          浏览量:5609
为进一步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雷某明驾驶货车载物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4日10时25分许,驾驶人雷某明驾驶湘J777*2重型自卸货车因载物超载在国道319汉寿县太子庙镇路段,被治超民警当场查获。雷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100%的违法行为(实载104500千克),对雷某明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6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胥某刚驾驶货车载物超载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4日10时21分许,驾驶人胥某刚驾驶湘DC58*6重型自卸货车因载物超载在国道319汉寿县太子庙镇路段,被治超民警当场查获。胥某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载质量100%的违法行为(实载102320千克),对胥某刚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6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湘JZ1086小型普通轿车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24日11时许,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运政执法人员在汉寿县太子庙火车站前广场路段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驾驶湘JZ1086小型轿车,通过巡游喊客的方式在火车站站外广场招揽乘客乘车,且驾驶员王某不能当场提供《道路运输证》,也不能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经调查证实,驾驶员王某驾驶湘JZ1086小型轿车通过巡游喊客的方式在火车站站前广场招揽到乘客后送到汉寿县城区,向每名乘客收取10元至15元的乘车费归其本人所有。其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且湘JZ1086小型轿车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王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和驾驶员均无资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以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汉寿县交通运输局责令王某立即停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并于2021年12月3日对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   源: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 
             汉寿县交通运输局

编   辑:傅莹莹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傅莹莹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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